发布时间:2024-11-05 20:12:44 来源: sp20241105
中新社 北京12月5日电 (记者 张素)记者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获悉,12月5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张务锋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张务锋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查扣在案的张务锋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公开资料显示,张务锋生于1960年10月,山东人,1979年12月参加工作,1984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2年12月,官方通报其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他被指“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违规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等。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2年,被告人张务锋利用担任原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山东省临沂市委副书记、市长,山东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47万余元,其中160万元至案发时尚未实际取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务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张务锋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已全部查扣到案,部分受贿未遂,且有重大立功表现,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编辑:唐炜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