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者被录用后未及入职便遭“取消岗位录用”

发布时间:2024-11-14 13:42:26 来源: sp20241114

  本报讯(记者 谢君源 通讯员 王健 黎家琦)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判决维持原判结果,向应聘者发出录用通知后又以业务收缩、职能合并等理由取消岗位录用的用人单位赔偿应聘者相应损失。

  2023年5月至6月,陈先生通过电子邮件先后收到某公司的面试邀请及录用通知,录用通知中载明“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薪1.8万元,转正后月薪2万元,入职前进行入职体检”。陈先生在录用通知上签名确认,并在不久后通过了入职体检。

  2023年6月,陈先生从原工作单位离职,并在离职当天收到某公司发出的新员工入职指引。入职指引内容为告知其入职注意事项及入职时间、地点等。2023年7月,某公司告知陈先生,因集团各职能中心面临大规模裁撤合并,其应聘的岗位已不存在,因此通知陈先生无需入职,并建议其留任原单位或另找新工作。

  陈先生表示自己已离职,希望某公司提供另外的就业岗位或赔偿相应损失,但某公司均予以拒绝。2023年9月,陈先生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赔偿相应损失。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陈先生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随后,陈先生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赔偿其3个月的转正工资6万元及交通费、体检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600余元。

  南沙区法院一审判决某公司按照试用期月工资标准的1.5倍,向陈先生赔偿2.7万元,并支付体检费用损失140余元。

  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某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电子邮件邀请陈先生进行面试、发送录用通知,明确表达了希望与陈先生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意向,并详细载明工作岗位、薪资报酬、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等具体信息,且包含双方将于特定时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因此,该录用通知在性质上是某公司向陈先生发出的希望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要约。陈先生在该份录用通知上签名,承诺将于特定时间入职并收到某公司的入职指引邮件,即陈先生作出了有效承诺。由此,陈先生与某公司之间成立了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预约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陈先生在收到入职通知后,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并根据企业要求进行体检,但某公司却在此时以部门裁撤合并、岗位不存在为由拒绝与陈先生签订劳动合同,构成对预约合同的违约,应向陈先生负担违反预约合同的损失。

  结合陈先生已从原单位离职、录用通知载明的试用期工资金额、某公司主动告知陈先生不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节点、陈先生已进行入职体检等综合因素,法院酌定某公司应向陈先生赔偿试用期月工资标准1.5倍2.7万余元以及体检费用损失。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因为经营发展需要,有时会选择裁员以节约人力成本。但企业应对自身经营管理和用人安排有合理预期,在招聘、用人过程中信守承诺,切不可出尔反尔。若企业超越应有权利之边界,以企业用工自主权为名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之实,则违背了契约精神,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官提醒,企业在维护自身用工自主权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平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做到合规经营管理、合规用人用工。

(责编:梁秋坪、薄晨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