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隐瞒真实健康情况能否拒赔?

发布时间:2024-11-14 20:47:33 来源: sp20241114

  本报讯 (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唐晓芳)父亲重病住院,女儿为其购买了高额寿险,但未告知保险公司父亲的真实健康状况。就在保险合同生效并履行大半年后,父亲病亡,女儿据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隐瞒真实健康情况为由拒赔,却因超过法定期限未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陷于不利。近日,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相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因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未解除保险合同,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付责任。

  2021年10月30日,陈某作为投保人,以父亲老陈为被投保人与某保险公司签署了保险合同,投保险种为一款终身寿险,基本保险金额为72万余元;保险年限为终身;保费为每月1万元。保险单也载明: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21年10月31日0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陈某。陈某如期缴纳了保险费用。2022年7月2日,被保险人老陈因病身故。同年7月14日,陈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11月7日,某保险公司向陈某出具《理赔结果通知书》,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告知事项影响承保为由解除合同并不履行赔偿义务。陈某认为保险公司没有理由拒赔,于是起诉至相山区法院。

  相山区法院一审认为,陈某作为投保人与某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保险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照履行。

  但是,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投保人是否对保险人的询问作如实说明,直接影响保险人测定和评估承保的风险,进而影响是否提高保险费率及承保的选择。投保人如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人承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在该案审理中,法院查实,被保险人老陈在投保前就患有脑梗、高血压病、肝多发性囊肿、胆囊炎、鼻窦炎以及长期饮酒的事实,并在医院住院治疗,但陈某在投保单健康告知栏的询问表中均勾选了“否”选项。陈某对上述事实进行了隐瞒,应认定其故意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某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虽然成立,但是保险公司的一个举动却给自己带来了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的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的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陈某均填“否”,陈某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某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是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应自其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作出。该案中,陈某在2022年7月18日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向陈某出具拒赔付、解除合同《理赔结果通知书》,根据陈某提交的其与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话的视频能够反映出,某保险公司作出《理赔结果通知书》的时间为“2022年11月7日”。法院认定,某保险公司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未行使该解除权,其解除权已消灭。某保险公司作出的解除合同的决定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案件涉及的保险合同在未解除的情况下,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陈某保险金的责任。最终,法院根据某终身寿险条款相关约定,其中载明身故保险金最大值为保单的有效期保险金额72万余元,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陈某保险金72万余元。

  淮北中院二审维持了该判决。

  法官说法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做到诚实守信,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理由在三十天内行使合同解除权。如果保险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就会丧失,保险公司可能会落得不赔也得赔的尴尬境地。保险公司要认真收集整理好拒赔的相关资料,全力避免有理不赔变成无理拒赔。当事人若因未履行告知义务而拒赔,也要留好相关拒赔的资料及录音、视频资料等,以便后期合法维权。

(责编:梁秋坪、薄晨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