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水军”拉游戏玩家 不正当竞争不可取

发布时间:2024-12-21 12:22:16 来源: sp20241221

导读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娱乐产业的快速发展和网络用户规模的持续攀升,网络游戏数量大规模增长,不同游戏之间的竞争愈发激烈。网络环境为游戏运营商推广自身商品或者服务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许多新的商业模式和竞争手段应运而生。网络营销推广等网络竞争行为的边界在何处,成为实践争议的焦点。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游戏“水军”拉人不正当竞争案,运用多元利益衡量标准判断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厘清了网络竞争应遵守的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的边界,倡导网络经营者通过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网络竞争秩序。

“爆火”的游戏无故“熄火”

江苏某网络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网络游戏开发和运营的企业。2022年10月19日,江苏某网络公司经授权取得了《某岛》网络游戏软件(以下简称案涉游戏)的独占使用权,授权期限为不可撤销的永久授权,后又受让取得了案涉游戏的全部权利,包括运营推广及维权授权。江苏某网络公司取得授权后,即在官网上线了案涉游戏。案涉游戏一经上线,便受到了广大网络游戏用户的喜爱,游戏热度持续攀升。然而,2022年12月,江苏某网络公司在日常运营中发现,案涉游戏的玩家数量和充值金额突然无故呈现大幅下滑趋势,该公司随即安排工作人员调查事情原委。

一开始,调查人员从游戏体验等方面着手调查,但发现玩家数量大幅下滑前后案涉游戏并无重大更新变化。而就在调查陷入瓶颈之际,一则不寻常的投诉引起了江苏某网络公司工作人员的注意,一名玩家称案涉游戏里似乎存在“水军”,“水军”通过领取礼包等方式吸引玩家添加其个人微信,然后诱导玩家改玩其他游戏。随着调查的深入,江苏某网络公司接到了越来越多类似的投诉……

玩家竟是同行雇的“水军”

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这些被投诉的“水军”向玩家发送的游戏链接域名属于武汉某网络公司,相关游戏均是由武汉某网络公司运营,“水军”实际上是武汉某网络公司的推广人员在案涉游戏内注册的“虚拟玩家”,在游戏内以附近喊话、私聊、公会喊话等模式发布联系方式,并以赠送道具、领取礼包等手段诱导游戏内玩家添加其联系方式,后以特定的套路和话术先联络感情,然后针对游戏发表误导性言论,诱使游戏玩家弃玩案涉游戏,同时向玩家介绍武汉某网络公司的游戏,并发送游戏下载链接。

江苏某网络公司遂与武汉某网络公司取得联系,并由工作人员组建了微信群,要求武汉某网络公司立即停止“水军”在案涉游戏内恶意拉人的行为。武汉某网络公司表示会知会其委托推广游戏的游戏公会(由网络游戏玩家组成的、交流游戏内容、分享游戏资源的团队),一经发现便封停相关链接。尽管武汉某网络公司作出了上述表示,但江苏某网络公司发现案涉游戏内武汉某网络公司推广人员恶意拉人的行为仍然层出不穷,武汉某网络公司所谓的相关措施并没有起到遏止的作用。

雇“水军”揽客获取商业利益

江苏某网络公司认为,武汉某网络公司安排“水军”玩家在其运营的案涉游戏内恶意拉人,严重违反公平、诚信原则及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武汉某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

武汉某网络公司则辩称,其公司系付费委托游戏公会推广其游戏,所谓的拉人行为系虚拟玩家所实施,并非其所实施,且所谓的拉人行为系游戏玩家之间自发的社交行为,并未违反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江苏某网络公司也没有因此遭受实际损失。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江苏某网络公司和武汉某网络公司具有竞争关系。案涉游戏玩家发出的相关游戏推广链接显示域名均为武汉某网络公司所有的下级域名,武汉某网络公司付费委托游戏公会对其公司游戏进行运营推广,武汉某网络公司虽采取封禁等手段制止拉人行为,但后续又产生新的链接继续推送,而武汉某网络公司系相关推广游戏的运营方及受益人,应认定为被诉行为的实施主体。武汉某网络公司以恶意拉人方式获取游戏玩家,从案涉游戏运营者江苏某网络公司处抢夺交易机会以获得商业利益,损害了江苏某网络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网络游戏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合考虑案涉游戏的商业价值、侵权链接数量众多且持续时间较长、主观恶意等,法院酌情确定武汉某网络公司赔偿江苏某网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5500元,并判决武汉某网络公司立即停止在案涉游戏内的恶意拉人行为。武汉某网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解析

“水军”恶意拉人行为属不正当竞争

对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规定的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

本案所涉的“水军”恶意拉人的被诉行为,即是一种非典型竞争行为,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相关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由此,对于非典型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从是否具有竞争关系、是否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是否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综合判断。具体到本案中,有如下几个法律关系要点:

首先,江苏某网络公司与武汉某网络公司具有竞争关系。江苏某网络公司与武汉某网络公司同为网络游戏运营商,且均运营多人在线角色扮演类游戏,应当认定具有竞争关系。

其次,恶意拉人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武汉某网络公司以恶意拉人方式获取游戏玩家,事实上是对案涉游戏既有客户资源的争夺,抢夺交易机会以获得利益,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客观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再次,恶意拉人行为违反了商业道德。根据江苏某网络公司专门建立微信群要求武汉某网络公司制止恶意拉人行为且武汉某网络公司采取的向合作的游戏公会发布禁止拉人公告等行为,可见恶意拉人违反了网络游戏行业运行守则,系为该行业所普遍禁止的行为。武汉某网络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违反了网络游戏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

最后,恶意拉人行为损害了江苏某网络公司的合法权益。获取更多的玩家是游戏运营商增加收入的重要手段。武汉某网络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从江苏某网络公司案涉游戏内拉取玩家,直接影响了江苏某网络公司对被拉玩家的后续交易机会和经济利益,必然对江苏某网络公司造成经济损害。

本案的判决通过从主体、行为、结果三大方面分析利用“水军”恶意拉人的行为的性质,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侵权主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有效维护了网络游戏合法运营商的权益和网络游戏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为多元利益衡量标准下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提供了有益借鉴。

此外,本案通过认定利用“水军”恶意拉人的这种新型的网络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既肯定了合法诚信经营的网络游戏开发商、运营商为提升用户体验在互联网产品中投入的技术价值和商业价值,又明确了互联网行业应当遵守的公平竞争秩序,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制止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体现了鼓励科技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并重的原则,是自由、公正、法治、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中的集中体现,对助推网络诚信建设、优化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法治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专家点评

网络竞争须有边界 创新发展要守规则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丁朋超

在数字化时代,网络成为了商业竞争的新战场。信息技术的快速革新和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之下,互联网领域市场竞争愈演愈烈,竞争模式和竞争秩序也面临不断的更迭与重构,这给市场竞争法治理念带来了极大的挑战。面对日新月异的网络竞争,如何判断行为的正当性,成为理论和实践层面都面临的难点问题。本案是运用多元利益衡量标准准确判断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综合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多种价值考量及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行业秩序、市场秩序等多种利益因素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界定,是判断非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核心依据。在同行的网络游戏内利用“水军”恶意拉人的行为,实质上是有组织、有规模的营销推广行为,而非网友之间分享的社交行为。武汉某网络公司仅在收到江苏某网络公司反馈后封停特定链接,没有采取其他措施,实质上放任了拉人的行为;该行为用比正常宣传推广更低成本的方式获取客户,且增加了江苏某网络公司维护正常游戏运营的成本,违反了诚信原则和网络游戏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江苏某网络公司的合法权益,具有不正当性。

本案的判决明确了互联网行业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所应当遵守的边界。一方面,科技创新决定了互联网产业发展的速度,在对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时,应当为科技创新预留一定的空间,审慎而适度地认定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方面,互联网行业的市场主体在实施各类竞争行为时,也必须知晓竞争有边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行业普遍认可的商业道德,通过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来获得经营利益和竞争优势,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具体到网络游戏行业,网络游戏运营商应当正确把握游戏推广的手段与边界,通过合法诚信的途径运营推广自身游戏,同时应当更加注重自身游戏质量提升,通过增加研发创新、优化游戏功能等方式增强自身游戏的竞争力,用“硬实力”吸引游戏客户。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以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和公序良俗等原则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维护自由公平、和谐有序的竞争运行机制,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任何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均不得违背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在这一层面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相一致的。本案的判决通过平衡经营者利益、行业秩序、市场竞争秩序等多元利益,权衡自由、平等、秩序、诚信等多元价值,准确认定恶意拉人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引领网络竞争秩序,对推动网络综合治理、促进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高勇 高雅静 丁朋超)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编:温璐、马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