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好乡村治理新课题

发布时间:2024-09-23 14:33:26 来源: sp20240923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随着脱贫攻坚任务的如期完成,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我国乡村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在日新月异的发展变迁中,乡村治理面临许多新挑战,也随之形成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新办法。如何进一步强化党建引领、完善乡村治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国家乡村振兴研究院副院长左停。

  乡村治理的主要任务和目标具有时代性和阶段性,乡村建设和发展的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对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提出了不同要求

  记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国乡村形态快速演变的阶段。建设什么样的乡村、怎样建设乡村,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近年来,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乡村振兴战略等的推动下,我国乡村治理的基础发生了巨大变化。在您看来,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乡村治理带来了怎样的新要求、新挑战?

  左停:乡村(包括乡、村)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单元,也是国家政权体系向基层延伸的重要载体。回顾历史,乡村治理的主要任务和目标具有时代性和阶段性,乡村建设和发展的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对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提出了不同要求。新时代以来,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全国自上而下建立起了以贫困治理为导向的治理响应体系。随着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三农”工作的重心历史性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要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基础上,做好乡村振兴这篇大文章,接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和群众生活改善。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需要深入分析把握这两个阶段政策的内在逻辑和演变规律,强化党建引领,形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服务乡村振兴重大战略的治理体系,更好地平衡政府、市场、乡村社区等乡村治理角色。

  当前,乡村事务行为主体的异质性、复杂性增强,兼顾不同主体需求与诉求的难度增大。随着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业科技的不断发展,乡村经营的土地规模要求在加大,随之主体结构在发生变化。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服务中介组织和企业在内的许多新型经营主体成为乡村经营的骨干力量,这些内生主体的出现,总体上回应了市场经济降低交易成本的基本原则,现实地解决了“谁来用地”等现实问题。与此同时,乡村外部的资本和人才也开始关注乡村,特别是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农村催生了一些以农文旅融合、生态旅游、休闲康养等为主的新业态,一批涉农企业进驻乡村、一批新农人进入乡村。多元化的乡村利益结构、利益主体和利益诉求推动乡村社会的社会根基也发生了转变。在推进乡村振兴过程中,兼顾不同群体利益诉求和需求、协调好不同群体的利益取向和关系成为一个现实难题。

  农业农村的多功能化和泛功能化也加大了乡村治理的难度。当前的乡村治理,包含乡村产业组织治理、乡村人居环境治理、乡村民俗文化治理、乡村民生保障治理等多方面。对农业生产而言,重点目标也由早期的单纯追求产量发展为包含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等诸多维度在内的综合性目标。许多传统的农业生产经营承包户变成了组织化生产者,由当初的同质化单元变成了多样化的异质性经营单元,新时期乡村治理事务呈现治理目标多元化、治理任务密集化等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