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9 03:24:05 来源: sp20241119
□ 于连超
40多年来,我国立法始终与改革开放大局“同频共振”,为经济社会蓬勃发展和安定有序提供法治保障。时代发展日新月异,我国现行计量法制定于20世纪80年代,至今进行了5次修正,其基本理念、调整范围、制度设计及规制措施等多方面内容已难以应对数字化时代的计量变革与挑战。目前,计量法已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笔者认为,新形势下,加快推进计量法全面修订工作,需实现以下方面的理念转变。
首先,要实现从“部门行政法”向“国家基本法”的转变。我国传统部门行政法具有部门性、管理性、行政本位性和迟滞性等特征,实践中的部门行政法强调行政权的优先性,容易导致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现行计量法规范领域主要是“法制计量”,集中调整不同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前者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考核制度,后者如计量器具的检定管理。可以说,计量法具有较为浓厚的“部门行政法”色彩,但对计量科学研究、计量技术创新、计量产业发展等内容却鲜有规定。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发布的《国家计量体系——制度建设和法律框架》提出“国家计量体系”概念,详细罗列出“国家计量体系”涵盖的24类“计量活动”。亚太法制计量论坛(APLMF)提出“国家计量基础设施”概念,其包括“溯源性”和“法制性”两方面,二者共同构成计量法基础。上述国际示范法表明,计量法应对涉及国家所有的计量活动进行全面规定,是一部计量活动的基本法。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计量法需实现从“部门行政法”向“国家基本法”的转变,将计量法定位于“国家计量体系”和“国家计量基础设施”的法治化。例如,在法律概念上,可引入“测量”一词,将传统计量概念扩展为全过程、全要素、闭环管理的“测量统一”概念,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求。在调整对象上,要规定“科学计量”之科技建制内容,特别是明确国家计量技术机构的法定职责。同时,还可规定“产业计量”之促进应用相关内容,使计量法兼具“科技法”和“促进法”属性。如此,方可担负起“国家基本法”重任。
其次,要实现从“实物器具法”向“数据量值法”的转变。从古代农耕时期到近代工业社会,计量标准表现为人造实物器具,前者如我国秦朝的“商鞅方升”,后者如国际计量局(BIPM)的“米原器”。随着科技水平发展和人类认知能力提升,我们今天不再依赖传统的实物器具来定义计量单位,计量正经历从“实物”到“数字”的形态演化和范式变革。与此同时,计量正在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数字孪生等数字技术融合发展。例如,不同于传统的机械化计量器具,现代民生计量器具普遍呈现数字化和智能化发展趋势。智能化民生计量器具以电子技术为主,融合电子、信息、软件、通信、机电控制多项技术,能够实现对测量对象的计量、监测、计价、收费的智能化控制。其中,软件(算法)和传感器成为决定测量结果准确与否的关键。
如何确保数字世界的计量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已成为计量的新使命。与传统实物器具相比,兼具“计量溯源性”和“标准规范性”的标准参考数据正成为数字时代测量标准新范式。然而,我国现行计量法主要是一部“实物器具法”,对测量结果、计量数据、虚拟计量等没有明确规定和要求。因此,新形势下,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资源和生产要素,笔者认为,数据需成为计量法的调整对象,相应的规范模式亦需转变更新。同时,可将标准物质纳入调整范围,构建起“仪器—物质—数据”三位一体的测量标准新体系。
最后,要实现从“监督管理法”向“国家治理法”的转变。不同于“管理法”强调上级对下级的命令与控制,“治理”强调从命令控制型的硬法管理向协商合作型的软法治理的转变,“治理法”强调政府、社会与市场的共治,强调尊重社会、尊重市场。现行计量法强调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计量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主要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监管措施和市场主体的义务责任等内容,“监督管理法”色彩浓厚,监管措施规定也比较局限,管得过多、过严,未能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资源力量。
《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指出,计量是构建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的重要支撑。新形势下,笔者认为,计量法要面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时代使命,不再局限于狭隘的“监督管理”,而是要实现向“国家治理法”的转变。对于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建设管理和经费保障,不宜部门化和地方化,以强化计量的国家属性和国家责任,这也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然要求。对于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计量标准建设、计量校准服务、测量管理体系建设等市场行为,应充分发挥企业主体的自我治理效能,降低政府管制成本,增强创新活力。对于法制计量监管领域,要最大限度使用国际通行的技术法规,总结推广自贸区试点改革经验,积极推行“信用﹢智慧”市场监管新模式,处理好放开事前准入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关系,做到自主管理与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机结合。同时,发挥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等在行业自律、人才培养和科普文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构建合作治理新格局。
(作者系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战略中心副主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曹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