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发布时间:2024-12-15 08:00:15 来源: sp20241215

  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热议文物保护工作

  为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 本报记者  朱宁宁

  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近日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分组审议时,委员们认为,结合新时代文物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文物事业发展的需要对文物保护法作出修订,意义重大。此次修法牢牢把握文物保护法修改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修订草案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完善立法宗旨、健全有关制度、强化政府责任、规范监督管理,在加大文物保护力度、加强文物规范管理、促进文物合理利用等方面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内容比较成熟。

  围绕近年来文物保护工作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委员们建言献策,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

  落实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方针

  处理好文物保护与文物合理适度利用的关系,是始终贯穿于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问题。此次修法的重点之一就是将一些文物活化利用的成熟做法提炼为法律制度。有关文物保护和合理适度利用的关系也成为分组审议中委员们的热议点。

  “在强化文物保护的同时,推动文物合理利用,发挥文物的经济社会文化价值,是文物保护法修订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徐永军委员建议将其在立法目的中予以体现,在修订草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之后增加“和合理利用”。

  关于文物工作方针,修订草案第四条规定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16字方针。对此,多位委员建议将其改为2022年全国文物工作会议提出的“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新时代文物保护工作方针。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现在经过第三次文物普查,家底基本上摸清了,大抢救维修工程成效显著,文物工作的方针应与时俱进。”黄明委员说。

  修订草案第十四条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文物保护利用研究,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合理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

  对此,王洪祥委员建议进一步加大开发利用研究的力度。“文物如果不开发利用永远是没有价值的,只能在仓库里面沉睡千年。现在科学技术发达了,我们有足够的技术来对文物进行复原和数字化固定。在这样的前提下,要进一步让文物对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赓续文化血脉发挥作用,而不是沉睡在仓库里。”

  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以建立博物馆、纪念馆、保管所、考古遗址公园等方式,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展示文物价值,开展宣传教育。

  “对于文物保护建筑,单独辟为博物馆、纪念馆,肯定是有好处的,但也有问题,一是对国家财政来说是比较大的负担,二是没有人用的房子保护起来很难。如果把一些有条件的建筑作为学校、事业单位甚至国家机关用房,合理利用起来,长远看对文物保护是有好处的。”武增委员建议对第三十二条中鼓励导向性规定进行成本效益评估,避免简单化。

  动员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和利用

  我国目前有76万多处不可移动的文物,数量多、分布广、产权复杂,保护管理难度非常大,加上一些地方政府财力不足、基层保护管理力量弱等,导致许多文物面临坍塌和消失的危险。《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健全社会参与机制,坚持政府主导、多元投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

  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建议进一步丰富完善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条款,动员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利用。

  “我国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投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在坚持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变、坚守文物保护底线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和运营管理。”在汤维建委员看来,法律需要树立鼓励社会参与的价值取向并明确其法律地位。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应当成为文物保护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尤其是要让文物“活”起来,更需要依靠社会公众共同参与。

  “文物保护相关社会组织作为重要的社会力量,在参与文物保护的过程中,既可以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又能在政策制定、宣传普及、科技支撑、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专业优势。”束为委员建议增加关于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的规定。

  苻彩香委员建议增加相应的激励机制。明确各地按有关规定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对社会力量参与成效显著的、具有示范推广价值的文物保护利用项目,可通过文物保护基金等方式给予必要奖励。

  徐永军强调,要从法律层面明确国家鼓励开展文物保护志愿服务的导向,明确文物行政部门在开展文物保护志愿服务方面的责任。这样有利于更好地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志愿服务的积极性,促进其发挥更大作用。

  完善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加大对文物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此次修订工作的重点之一,为此,修订草案新增多项规定。分组审议中,委员们建议继续完善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黄俊华委员建议增加文物鉴定有关内容的同时,对于经过鉴定未尽保护职责或者保护不当造成损失的,增加应该追究的法律责任,保证鉴定客观准确。

  “对在某一场所损毁文物的人,不仅要将其列入黑名单,而且要加大力度,用信息网络技术禁止其进入同类文物保护单位。”周光权委员建议加大对实施文物毁损行为人的惩处力度。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订草案新增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扩展检察机关发现有关案件的线索渠道,汤维建建议加强文物保护部门与检察机关的联动和信息共享,增加文物保护部门将案件线索及时报告和移交给检察机关的规定,具体规定“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或者情形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编辑:房家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