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2 23:36:38 来源: sp20241122
网络主播是不是公司员工引争议 法院判公司进行了日常管理,存在劳动关系
本报讯 (记者庞慧敏 实习生施洋洋)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网络主播成为新兴的就业岗位,但网络主播与公司之间的关系问题一直备受争议。近日,广西贵港市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判定传媒公司与主播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该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2021年4月25日,李慧(化名)担任平南县一家传媒公司的网络主播。根据双方的协议,李慧每月工作时间不少于160小时,每月休息5天,工作时间分为白班和晚班,李慧选择晚班,而她的薪酬包括底薪和提成。
2022年5月6日,传媒公司因为误解李慧在直播期间使用手机,通知她停播。5月26日,传媒公司把李慧移出工作群并通知她搬离公司宿舍。
李慧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传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索赔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以及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
仲裁委裁定:双方在2021年4月25日至2022年5月6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传媒公司支付李慧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共计2.7万余元,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9750元。
传媒公司不服,诉至平南县人民法院。公司称,双方仅存在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李慧拥有自主决定直播时间和内容的自由,公司并未实施管理、指挥、监督职能,也无法控制李慧是否直播以及直播内容。此外,李慧的直播账号由她自己管理。
李慧则称,公司对她的工作进行了严格限制,包括合同约定、规章制度、训诫、罚款等,使她只能服从公司管理或被公司开除,而不能自行决定工作方式。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在2021年4月25日至2022年5月6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对李慧进行了日常劳动管理,制定了规章制度,双方签署了合作协议并约定了工资等待遇,这些事实表明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传媒公司支付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来源:工人日报) 【编辑:叶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