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不再需要户口簿”?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4-11-02 04:22:48 来源: sp20241102

人民网北京8月15日电 (记者宋子节、温璐)近期,民政部起草的《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根据修订草案的规定,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都不再需要户口簿,也取消了过去对登记的地域管辖的规定。结合民法典,草案新增了关于30天“离婚冷静期”“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等条例,并对“离婚冷静期”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登记取消需出示户口簿的要求

本次公布的修订草案,也体现了民法典涉及婚姻的最新要求。

比如,修订草案对于婚姻登记中所需出具的证件进行了修改,取消了需出示户口簿的要求,以倡导婚姻自由。按照修订草案,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出示的证件和书面材料只有两项——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出具的证件也只包括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的结婚证两项。

明确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修订草案明确了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

如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草案还规定,当事人通过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收到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此外,修订草案还明确了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三类情形,分别是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以及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对“离婚冷静期”进行细化规定

此次修订草案对“离婚冷静期”进行了细化规定,其中明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应当持该条例规定的相关证件和离婚协议共同到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同时,修订草案明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指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修订草案还提出,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责编:宋美琪、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