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2 02:30:07 来源: sp20241122
中新网 西宁10月31日电 (祁增蓓)“《青海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省乡村振兴领域地方立法的空白,是‘三农’领域一部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综合性地方性法规。”31日,青海省委农办副主任、省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孙文龙说。
图为青海省委农办副主任、省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孙文龙介绍《条例》贯彻执行计划情况。 祁增蓓摄当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青海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雷霆介绍,《条例》重点制定了五大振兴和城乡融合的促进措施,设立了相关支持保障和监督等机制,并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的逻辑顺序,分为总则、产业发展、生态宜居、文化繁荣、组织建设、人才支撑、城乡融合、保障监督、附则等九章七十六条,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祁增蓓摄“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是核心。”雷霆说,《条例》不仅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健全种粮收益保障和粮食生产补助激励机制,还结合青海省乡村产业发展基础、优势和潜力,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对发展乡村新产业新业态,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民增收等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据悉,《条例》将生态宜居作为第三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推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并对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农村住房安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作出规定。
“立足保障促进乡村文化繁荣,《条例》对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作出专章规定,特别是对传承和发展三江源河源文化、河湟文化、昆仑文化、热贡文化等特色文化等作出规定,为赋予乡村文明新的时代内涵作出法治保障。”雷霆说。
图为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雷霆介绍《条例》内容。 祁增蓓摄此外,《条例》设置了人才振兴和保障监督两章,对保障乡村振兴资金、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用地保障、加强金融支持、优化行政审批、加强人才振兴等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推动“人、地、钱”等关键要素供给有力有效,确保把乡村振兴美好“蓝图”变为现实。
孙文龙表示,将抓住《条例》贯彻实施的有利时机,进一步深化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加快构建权责明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立健全跨区域农业执法协作联动机制、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的执法保障。(完)
【编辑: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