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发文:严禁为增加罚款收入随意设置监控设备

发布时间:2024-11-10 00:48:31 来源: sp20241110

   中新网 北京2月28日电 (谢雁冰)中国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全面系统规范。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何勇28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意见》对于如何规范非现场执法,特别是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使用作出了专门的制度安排,严禁为增加罚款收入脱离实际监管需要随意设置监控设备。

  对于如何规范非现场执法,何勇表示,《意见》清理和规范“存量”,监督和报告“增量”。《意见》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清理、规范工作,及时停止使用不合法、不合规、不必要的监控设备,清理结果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每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监控设备新增情况,司法行政部门加强执法监督。

  何勇表示,《意见》严把三道“关”,即法制审核“关”、技术审核“关”和执法监督“关”。《意见》指出,利用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根据监管需要确定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间距和数量等,设置地点要有明显可见的标识,投入使用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严禁为增加罚款收入脱离实际监管需要随意设置。

  《意见》还称,要确保计量准确,未经依法检定、逾期未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研判,对违法事实采集量、罚款数额畸高的监控设备开展重点监督,违法违规设置或者滥用监控设备的立即停用,限期核查评估整改。(完) 【编辑:曹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