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1 10:33:36 来源: sp20241221
中新网 3月21日电 据中国老龄协会网站消息,2024年3月21日上午,中国老龄协会在北京发布2023年度全国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为了解掌握全国涉及老年人案件发展趋势和特征,进一步推动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营造老年友好型法治社会环境,中国老龄协会联合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开展了2023年度全国涉及老年人案件研究,并向各级法院、科研院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公开征集典型案例,经专家推荐,遴选出10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据悉,截至2023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口已达2.97亿,占人口总数的21.1%。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老年人口规模巨大、老龄化进程速度快、应对人口老龄化任务重三个显著特征。随着老年人口的日益增多,涉老案件数量呈上升态势,老年人在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和劳务合同纠纷等方面涉诉风险依然较高。2023年发布的典型案例有适老化改造、老年人再就业和争取孙子女探视权的民事案件,也有侵害老年人个人信息安全的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旨在引导广大老年人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维权能力,对加强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促进加快建立健全与老龄社会相适应的政策法规制度,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进一步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中国老龄协会贯彻落实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把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普法教育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自2019年起,已连续5年开展全国涉老案件研究,相继对外发布警示教育典型案例,得到社会各界积极反响和广大老年人的普遍欢迎。
2023年全国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一、加强老年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关键词:留守老年人 个人信息安全
1.基本案情
被告肖某组织李某等人私自成立工作室,开通当地联通运营商业务员工号,通过赠送大米等活动招揽本地近400名60岁-80岁不等的留守老年人,使用其身份证信息办理手机卡。在办卡后不但违规持有手机卡,还利用老年人开卡的手机号码注册微信、京东、抖音等互联网平台账户1066个出售给他人,共获利人民币40266元。
2.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出售老年人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余多名同案被告人均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以相应刑罚。
3.案例启示
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快,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对信息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的特点,打着免费赠送礼品的幌子,骗取老年人信息以获取不法利益。对此,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打击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力度,加强对老年人信息安全意识的宣传教育,推进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从源头遏制泄露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筑好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屏障。同时,老年人也要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身份证、银行卡、个人资产信息等应妥善保管,不随意参加需填写真实身份、手机号码等的抽奖、竞猜以及免费送礼活动,遇到特殊情况要及时报警处理。
二、老年人要防范“收藏品”诈骗
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 “收藏品”投资
1.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等人注册成立某文化公司,通过网络联系爱好投资收藏品的老年人,谎称可以促成收藏品拍卖,骗取被害人的会员费、藏品鉴定费、上门交易费等;或者冒充收藏品买家,谎称高价收购藏品,欺骗被害人购买其文化公司推荐的廉价工艺品,谎称转售即可获利。待老人支付相关费用或货款后,又谎称因藏品损坏等事由无法拍卖或者不能再予收购。截至案发时,王某等人已骗取众多老年人钱款共计47万余元。
2.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电信网络骗取老人钱财,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同时,责令被告人退赔赃款。其余多名同案被告人均以诈骗罪处以相应刑罚。
3.案例启示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热衷于收藏品投资。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热衷投资的心理和缺乏收藏专业知识的特点,伪装成人员架构齐全、分工明确的正规公司,利用电信网络等手段,诈骗老年钱财。老年人投资收藏品时,一定要时刻保持警惕和谨慎,不轻信高价拍卖承诺,多与家人朋友沟通交流,认真核实有关投资公司资质,注意留存交易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原件,发现违法犯罪苗头及时报警。同时,也提醒老年人要多关注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的普法教育宣传,多了解新型诈骗手段,提高反诈意识和能力。
三、利用老年人个人信息诈骗承担法律责任
关键词:个人信息安全 虚假保健品
1.基本案情
被告人谷某非法购买了大量曾经进行保健品消费的老年人联系方式、病情症状等信息,聘请李某、张某等人冒充专家、教授或者保健品企业回访者,拨打老年人电话,以老年人购买过保健品信息为由,引诱其高价购买无任何保健作用的低价茶包,骗取老年人钱财。经公安机关查明,2021年4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谷某骗取钱财70余万元。
2.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犯罪情形及涉案金额情况,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谷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依法追缴3名被告违法所得并返还被害人。
3.案例启示
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老年人对保健养生愈发重视。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渴望健康长寿的心理,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老年人信息,实施“精准”诈骗。本案中,犯罪分子采取快递货到付款的方式隐蔽交易,层层隔离风险,增加了溯源打击难度。对此,司法机关应持续加大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的力度,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保健品市场的监管,通过完善立法、规范宣传等方式推进源头治理。相关平台或经营者要承担起维护公民信息安全的社会责任,防止老年人个人信息遭泄露。老年人要树立科学的养生保健理念,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对于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的推销要提高辨识能力,防止受骗上当。
四、警惕利用“数字鸿沟”对老年人诈骗
关键词:数字鸿沟 投资理财
1.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在担任某银行理财经理期间,主动向老年人宣传该银行有保本高收益理财产品,并利用老年人不善于操作手机的机会,以帮助老人在手机APP上操作为由,在该银行内、附近公园等地,私自将一些老年人银行卡内钱款转入其个人控制的多个银行账户中,骗取多名老年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93.71万元,所得赃款用于网络投资及个人消费。
2.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老年人对其职务身份的信任以及对智能产品操作应用的不熟练,以虚构帮助老年人购买理财产品为由代其进行转账操作,将资金转至其个人控制的账户中使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特别巨大。因此,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赔违法犯罪所得593.71万元。
3.案例启示
数字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在为老年人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老年生活带来挑战。不法分子借机利用老年人对智能产品及数字化操作不熟悉的情况进行诈骗。本案被告张某利用老年人对银行从业人员的信任,以及老年人信息获取渠道单一、分辨能力差、警惕性不高和手机软件操作困难等特点,诱骗多名老年人落入其圈套,造成财产损失。对此,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其经营场所及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规范向老年群体销售金融产品的行为。有关部门要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做好老年人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为老年人创造更多的学习数字化新知识的条件,牵手老年人跨越“数字鸿沟”。老年人也要树立正确理财观,不贪图小利,不轻信他人,多与家人沟通,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避免陷入诈骗陷阱,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五、公共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关键词:无障碍设施建设 人身损害赔偿
1.基本案情
老人杨某进入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某街道办事处共建的垃圾分类厢房时,在门口摔倒后失去知觉,身体多部位受伤严重,造成了不可逆的伤害。老人因本次摔伤花费医疗费共计71599.52元,其中个人支付6912.03元。经法院核实,该垃圾分类厢房未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进行施工,垃圾房地面与原场地高度不在一个平面,也未做防滑坡道,没有警示标志。因工程建设方拒绝调解,原告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2.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涉案的垃圾分类厢房坡道与地面衔接处坡度不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亦未设置显著的警示标示,故垃圾分类厢房建设单位及运营管理单位均存在一定过错。原告杨某在小区内行走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是致其摔倒的原因。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两被告应当按照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合计78085元,由某街道办事处承担10%的比例7808.5元,被告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5%的比例3904.25元。
3.案例启示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已经颁布施行,作为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专门性法律,为保障残疾人和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远高于其他年龄群体,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公共设施和公共活动场所建设或改造时,应充分考虑老年群体的特殊性,以方便老年人安全、便利为原则,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标准和有关行业规范,努力构建老年友好型社区环境。同时,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支持、社会捐助、个人自费投保相结合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老年人也要提高安全风险防范意识,注意出行安全的同时,适当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因意外伤害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六、老年人加装电梯有权依法请求其他业主停止妨害
关键词:适老化改造 妨害工程施工
1.基本案情
2021年,老人张某所在小区征求了对小区安装电梯的意见。在无人反对的情况下,小区开始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并在小区三个单元的楼梯口张贴增设电梯事宜的公示,要求如有异议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因未收到听证申请,且老人张某所在单元率先完成资料收集,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通过了该单元加装电梯的申请,并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许修建电梯。2022年5月开始施工后,曾在电梯征求意见书上签字同意的王某两次阻止施工队进场,致使工程停滞。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老人张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礼道歉。
2.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涉案楼房加装电梯事项已经过该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并在该单元加装电梯项目现场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并没有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且该电梯工程取得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案楼房加装电梯及施工符合法律规定。判决被告王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妨害行为,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3.案例启示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城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缓解特殊群体出行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改善老年人居家养老的生活质量,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引发了一些矛盾。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创造条件支持和指导包括加装电梯在内的无障碍设施改造。社区要充分发挥作用,积极推动工作开展。有关当事人应当弘扬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的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共同创造一个领里和谐、团结互助的美好环境。
七、超龄农民工享有保险权益
关键词:老年农民工就业 工伤认定
1.基本案情
何某,65岁,系进城务工人员。2022年3月31日,何某在骑电动车至某科技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多处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后何某被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原告某科技公司认为,公司与何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县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书》违背了客观事实,且何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时63周岁,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条件,被告县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决定缺乏法律依据,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其《工伤认定决定书》。
2.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虽然何某未与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工资往来和有关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务关系。何某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何某符合工伤认定的主体条件,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原告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3.案例启示
随着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延长和健康状况的改善,许多低龄老年人有意愿继续参与社会活动。此案例提示进城务工老年人要提高法律和安全防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老年人再就业工伤保险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政策引导。用人单位要贯彻落实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相关政策,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定期开展健康体检,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劳动就业权利。
八、“银发打工族”人身损害有权获得赔偿
关键词:劳务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赔偿
1.基本案情
张某,65岁,根据被告某物业公司工作安排,负责维修、水电和高压电工等工作。张某受物业公司日常管理并领取物业公司发放的劳务报酬,但物业公司未与张某签订劳务合同。张某在更换地下100吨生活用水水箱的进水阀时,因物业公司提供的竹梯横档突然断裂,导致张某摔伤致多根肋骨骨折。经司法鉴定,张某左胸多发性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物业公司不同意赔偿,认为张某擅自单人操作、未使用铝合金梯的行为不符合安全规范,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其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2.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张某根据某物业公司指示从事维修工作,受该物业公司日常管理并领取劳务报酬,双方虽未签订劳务合同,但成立事实上的劳务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伤,可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请求赔偿。本案中,物业公司表示张某为单人操作不符合安全规范,事发时物业公司仅安排张某一人从事水箱维修,并使用公司提供的劳动工具。物业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也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因此,物业公司具有过错责任,应当承担张某摔伤的各类赔偿费用12万元。
3.案例启示
当前,老年人再就业现象比较普遍,老年人与用工单位之间的人身损害争议等情况时有发生。本案提醒广大老年人在择业过程中要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减少参与工作强度大和危险系数高的劳动,降低人身损害风险。同时,要保存好用工单位发放的工作证、工资支付凭证和考勤记录等,避免举证困难。有关单位要积极探索老年人灵活就业新模式,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充分发挥老年人积极作用。
九、依法解决遗产继承纠纷
关键词:遗赠纠纷 隔代继承
1.基本案情
老年人张某与其老伴于2008年书写了遗嘱,约定将来二人的房屋由孙子刘某继承。后张某患病,孙子刘某和妻子尽心尽力照顾其多年。张某在病情加重时将遗嘱内容告知长子刘某玉、次子刘某海和孙子刘某,长子刘某玉对遗嘱无异议,次子刘某海当时并未表态,孙子刘某当场表示接受该遗赠。老人去世后,次子刘某海表示刘某不是法定继承人,该遗嘱无效,且刘某也未在张某去世后的两个月内向其明确表示接受遗赠,故刘某不能继承该房屋的部分产权。刘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遗嘱中属于张某部分的房屋由自己继承。
2.处理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民法典》规定了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将遗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只有在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情况下,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才能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老年人张某和其老伴已经明确在遗嘱中指定刘某继承涉案房屋,刘某也表示接受该遗赠。因此,应当按照老人真实意愿处分该房屋。法院对刘某的诉求予以支持,张某次子刘某海应当配合过户。
3.案例启示
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孙女不是法定继承人。《民法典》中关于非法定继承人受赠遗产情形的规定,是对孙子女等赡养老人行为的鼓励,也是对老人利益的保护,更是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体现。本案中,刘某虽没有赡养祖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其和妻子能主动承担赡养家中老人的责任,其受赠遗产合情合理。法院判令刘某有权受赠房屋,是对刘某“孝道”行为的肯定,体现了道德与法治的有机统一,弘扬了中华民族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
十、失独老人请求隔代探望
关键词:隔代探望 家事纠纷
1.基本案情
老人卜某和沈某与儿子、儿媳共同生活,并长期帮助抚养照顾孙子小卜。后儿子因病去世,由于儿子疾病治疗及遗产处理等问题,两位老人与儿媳刘某产生较大矛盾,多次发生争吵及冲突。刘某遂带小卜搬离原住处,拉黑两位老人联系方式并拒绝其探望孙子。老人采取多渠道沟通无效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有权探望孙子,并要求接走孩子,一周一次或者两次,一次半天到一天。
2.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小卜出生后曾长期与祖父母共同生活并由祖父母协助照顾,已经与祖父母建立了较深的情感。允许老人探望孙子,有助于消除老人的内心伤痛,也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对于原告要求探望小卜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并判决刘某应予以必要协助;鉴于小卜年龄尚幼,原告要求接走探望的方式目前不具备现实条件,法院不予支持。
3.案例启示
重视家庭和亲情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我国的家庭观念绝不仅仅局限于“核心家庭”的“亲”“子”之情,也涵盖了祖孙相亲、兄弟友爱等亲情伦理。《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将祖父母、外祖父母列在探望权主体范围内,但本案支持老年人探望孙子的诉讼请求,符合《民法典》立法目的,是对公序良俗的尊重和支持,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对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意义。 【编辑:刘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