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百一十亩鱼池尽显好“枫”景

发布时间:2024-11-24 03:48:10 来源: sp20241124

原标题:二百一十亩鱼池尽显好“枫”景

  “法官你好,前几天赶着投放鱼苗,今天下午特地打电话来向法院申请撤诉,谢谢你们帮我们解决了鱼塘承包纠纷。”近日,案件当事人邹某、黄某二人给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余店人民法庭打电话预约撤诉事宜,言语轻松且高兴。

  2023年12月,邹某、黄某与向某、孙某签订合同,约定向某、孙某在余店镇某村承包鱼池中的300亩转包给邹某、黄某从事水产养殖,承包期限为三年,承包费为每年19.5万元。当日双方又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转包300亩的鱼池中,向某、孙某占30%股份,邹某、黄某占70%股份,由邹某、黄某负责所有生产、养殖、销售,利润按占股比分红,亏损按占股比承担。合同签订后,邹某、黄某支付了当年相应份额承包费13.65万元。后因邹某、黄某认为向某、孙某对鱼池无处分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无效,要求返还承包费用。

  余店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目前正处于鱼池投产生产关键时期,该案涉及案外人,正常司法诉讼程序周期较长,可能对当事人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法庭主动邀请案涉地村委会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调解,并对调解相关注意事项进行提示指导。

  “向某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清池排水,导致我现在不能及时使用。”

  “我们已经在全力清池排水,鱼池较多没办法一次弄好,得要点时间。”

  调解当日,法官还未走进调解室就听见双方当事人的争吵,双方互不相让。

  “向某、孙某隐瞒鱼池实际属于其合作社,我感觉受到了欺骗,怕以后会有纠纷。”在村委会的引导和协调下,邹某和黄某说出了自己的真实顾虑。原来二人了解到该鱼池涉及广水市余店某专业合作社,认为向某无处分权且与孙某恶意串通,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我和孙某与合作社成员开过股东会,口头决定由我和黄某签订合同,黄某也是知情的。”向某连忙解释道。

  调解过程中,法官及村委会了解到,邹某和黄某虽然对向某、孙某及其合作社有意见,但也不想放弃前期为鱼池做的所有工作。基于此,法官及时制止双方的争吵并劝解:“你们双方投入了大量时间精力,非常不容易,大家都站在对方立场想一想,现在又是投放鱼苗关键期,不要让损失扩大了。”

  听完法官说的一番话,双方都沉默了,这正是他们所担心的事。

  村党支部书记付存收紧接着说:“你们能来我们村里搞稻虾连作,不论是对农户还是对村集体都有好处,有什么困难村里能解决的一定帮你们解决。”这一番话让身在异地他乡的黄某逐渐放下了心中的芥蒂。

  今年4月,经过调解,各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并庭外达成和解,当事人及案外人重新达成协议,以向某、孙某所在合作社与邹某、黄某所在合作社重新签订农村土地种养殖租赁合同,之前的流转合同及补充协议作废,由邹某、黄某所在合作社独自承包210亩鱼池,向某、孙某不再占股30%。之后邹某、黄某顺利进入场地,及时开展生产经营。

  春雨中,当事人忙碌的景象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本报记者 梅 瑰 本报通讯员 任 骊 付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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