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2-06 05:06:27 来源: sp20241206

人民网北京9月14日电 (记者王震)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财政部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方式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首先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

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方面,《办法》规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对不需使用且难以调剂、难以共享共用的国有资产,经严格论证和集体决策,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出租出借,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不得转租转借。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房屋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其他用房不得转租转借。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产权有争议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方面,《办法》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央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中央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利用房屋类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中央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上不得直接投资新设或者新入股企业,确需新设或者新入股企业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

中央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买卖股票、期货、基金、公司债券,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购买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投资事项。

(责编:王震、吕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