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作剧致同学受伤,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4-12-05 17:04:00 来源: sp20241205

  你有没有经历过或者看到过这样的恶作剧:看到别人站着的时候,把他身后的凳子悄悄移开,然后看到他坐空,四脚朝天,惹得一堂哄笑。当然,如果没有人受伤,这可能仅算是一个过分的玩笑,如果有人受伤了,那可能就成了一个事故。日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学之间因恶作剧玩闹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

  思思与小杰(均为化名)就读于广州市某中学初一年级,二人系同班同学。2021年9月某日午休,思思从座位起身与前座同学交流,小杰路过思思座位时,突起“玩心”,便偷偷将思思的椅子往后拉出一定距离,思思坐下时不慎坐空并仰倒,后脑勺碰到凳子并着地不起。其他同学见状帮忙将其扶起,并送至校医务室。

  摔倒后,思思称出现头部疼痛、视物模糊等症状,学校迅速通知双方家长并将其送至医院治疗。之后数日内,思思多次前往多家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先后被诊断出颅脑外伤、视物模糊、双目视神经挫伤等。事故发生后,小杰的父母向思思的父母支付了部分治疗费用。后思思的父母因与小杰的父母及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以思思名义将小杰及其父母、学校一并诉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南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通过诊断证明书等证据可以看出,思思的治疗过程均是围绕其受伤导致的相应症状,其治疗未超越该范围。相关鉴定也未排除和否定思思的损害后果跟小杰的侵权行为有必然联系。医嘱病历可证明思思的损害是因小杰的侵权行为所造成。因此,思思出现疼痛、视力下降、视物模糊等症状与小杰拉椅子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小杰做出侵权行为时已满12周岁,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当其拉开思思椅子时,已明知该行为会给他人带来伤害,却仍然为之,存在过错。小杰的行为最终导致思思摔倒受伤并产生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思思因小杰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应由小杰承担。因小杰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小杰的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结合思思治疗期间实际支出费用情况,南沙区法院判决小杰的父母向原告思思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万余元。小杰及其父母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育婷 王君 吴媚)

  法官心语

  学校和家长应重视提高孩子安全意识

  本案中,除了小杰及其父母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外,关于被告学校在本次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对思思因该事件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同样是一个争议焦点。从本案调查的事实来看,事发前,思思和小杰所在的学校通过制定相应的工作安排及日常规则细则、做好入学纪律教育、在教室张贴行为准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开展文明班级评比等多种方式提升学生安全文明法治意识,足以见得学校在平时已尽到纪律教育、安全管理等方面职责。事发时为午休时间,虽然每层楼仅由一名教官管理,但中学生入学时均已年满12周岁,具有一定的规则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并且学校老师在事发后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到校处理及陪思思就医。因此,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官也在此提醒,学校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务必要重视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在家庭教育中家长同样要提示孩子时刻牢记安全为先,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万顷沙人民法庭庭长 谭海云)

  专家点评

  十二三岁的孩子精力旺盛、活泼好动,同学之间相互嬉戏玩闹比较常见,但如果嬉戏超出了应有限度,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由于其本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要为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伤害事件,学校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学校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相关举证责任在受害人一方。本案中,法院的判决对学校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做了正确认定,划清了学校与监护人在本案中的责任边界,值得肯定。

  需要指出的是,教育绝不仅仅是学校的事情,家庭教育对孩子来说也至关重要。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希望本案的判决能让更多的家长认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重视加强安全教育、法律常识的学习,为孩子平安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耿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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