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出台 明确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与机制

发布时间:2024-11-18 11:50:00 来源: sp20241118

   中新网 6月21日电 国新办21日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情况,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郭启文在会上介绍,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要求。司法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在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针对公平竞争审查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从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则的角度起草了《条例》。《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规定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和范围。审查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审查范围是起草过程中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文本。

  规定有关方面的职责。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明确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条例》从四个方面明确了审查标准,即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没有法律依据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影响生产者经营行为的内容。同时,对维护国家安全、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等特定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也作出了例外制度安排。

  明确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条例》规定,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或者牵头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开展审查。同时,《条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监督保障。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条例》专章规定了抽查、举报、督查、约谈等一系列监督保障措施,进一步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 【编辑:张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