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01 05:31:27 来源: sp20241201
6月1日,《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不久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管理与政策研究所所长董战峰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法治化进程取得重大进展。我国进一步明确了“保护者得到补偿”的基本原则,把生态保护补偿界定为激励性制度,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针对生态保护补偿全面立法的国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基本建成世界上覆盖范围最广、受益人口最多、投入力度最大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覆盖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耕地等生态环境要素。近年来,我国跨地区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取得明显进展,为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聚焦突出问题
生态保护补偿作为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关键路径,是落实生态保护权责、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的重要制度抓手。
我国生态补偿最早从森林补偿开始,后期逐步涵盖草原生态补偿、流域生态补偿、区域综合补偿、海洋生态补偿、荒漠生态补偿等领域。近年来,我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加大,每年各类生态补偿政策资金超过2000亿元。全国共划定国家级公益林18.67亿亩,中央财政每年下达补偿资金约170亿元,同时各省还建立了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这样规模的生态补偿资金投入力度,在世界上是很少见的。”中国生态补偿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靳乐山说。
董战峰指出,《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完善制度措施,将行之有效的做法以行政法规形式固定下来。例如,2021年,山东、河南两省签署黄河流域首个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以黄河干流跨省界断面的水质年均值、3项关键污染物的年均浓度值为考核指标兑现补偿资金。协议签署以来,黄河入鲁水质始终保持在Ⅱ类以上。山东作为受益方,兑现河南生态补偿资金1.26亿元,由中央财政专门安排资金予以奖励。
这一做法在《条例》第十六条得到体现,即对在生态功能特别重要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跨自治州、设区的市重点区域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可以给予引导支持。目前,山东、河南两省政府已签订新一轮《黄河流域(豫鲁段)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由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推动21个省份在20个流域(河段)建立起跨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明确基本原则
“《条例》确立了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制度规则,以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董战峰说,《条例》明确了生态保护补偿的内涵与工作原则,首次给出“生态保护补偿”的官方定义。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补偿方式。
记者了解到,《条例》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的职责,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实施提供保障。
《条例》的颁布,结束了生态保护补偿没有系统立法的历史。靳乐山说:“各级政府财政纵向补偿有了法律依据和责任,地区政府横向补偿有了法律框架和规范,市场机制补偿有了发展方向和空间。”
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郭兰峰表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有利于推动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推进区域间合作、推动生态保护主体的正向激励。他解释道,《条例》能够让参与生态保护主体的预期稳定下来;形成“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治理新格局;支持相关主体更好地履行维护生态安全和改善生态质量的义务。(记者 李 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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