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间意外受伤 学校应不应该担责?

发布时间:2024-11-10 02:29:30 来源: sp20241110

  学生课间意外受伤 学校应不应该担责?

  法院:此案不能认定学校存在教育管理责任,且事发后学校及时处理,无不当之处,不必承担责任

  在丰富多彩的校园生活中,与同学们嬉笑玩耍是许多人的美好回忆。但是,如果玩耍失了分寸,发生了意外伤害事故,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学校、学生、家长应各自承担何种责任?

  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相关案件。

  案例

  学生课间奔跑时与他人相撞受伤

  李鑫、刘艺、张杰是北京市某校小学部学生。一次,李鑫和刘艺在学校发生碰撞,导致李鑫倒地,并因此受伤。

  学校监控录像显示,刘艺在学校一层楼道内奔跑,恰逢李鑫从教室内跑出。刘艺在李鑫身后与李鑫发生了碰撞,二人随即摔倒。李鑫倒地未起,而刘艺再次起身跑走。正在这时,张杰从教室出来,发现李鑫倒在地上。张杰用包敲了一下李鑫的头部。

  刘艺跑出没几步,发现李鑫倒地未起,于是又跑了回来,试图拉起李鑫,发现未能成功后,刘艺再次跑走。而这时,李鑫手臂抬起,疑似有抽搐后的僵硬状况,张杰掰了一下李鑫的胳膊,发现李鑫的胳膊未能落下。

  后来,经医院治疗,李鑫被诊断为头部外伤、抽搐、呕吐、呼吸道感染、急性感染。李鑫于是将刘艺、张杰以及他们的父母和学校都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学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律师费、家长误工费,还要求他们以道歉信方式公开道歉,并一次性支付李鑫定期复查费用。

  判决

  受伤者担责20% 相撞另一方担责80%

  一审法院判决刘艺的父母赔偿李鑫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9874.40元,驳回了李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送达后,李鑫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这起案件中,争议点主要有三个:学校和张杰是否应对李鑫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刘艺的父母承担80%责任比例是否适当?一审法院关于李鑫的各项赔偿请求是否判赔妥当?

  通过监控录像可以看到,刘艺和李鑫的跑动导致了这一事件发生,张杰的行为虽有不当之处,但并不是致害原因,与李鑫所遭受的损害并无因果关系。而作为八九岁的孩子,跑动实属正常,并不能以此认定学校存在教育管理责任,且事发后,学校及时处理,无不当之处,因此,李鑫要求学校和张杰承担责任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中,李鑫亦有跑动,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具有与其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相适应的辨识和控制能力,对安全隐患和危险具有一定程度的认知。事发时,李鑫是在奔跑过程中与刘艺相撞,李鑫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结合案件情况确定刘艺的父母对李鑫损害后果承担8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在李鑫主张的各项合理损失中,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过高部分,法院根据李鑫伤情和实际就医需要及相关证据酌情确定。李鑫主张的误学费、律师费缺乏直接关联性且为非必要损失,而李鑫主张的复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法院均不予以支持。关于赔礼道歉,鉴于学生及家长均已口头赔礼道歉,法院也不再予以支持。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

  损害后果产生的赔偿费用应按实际情况而定

  法官提示,学校是孩子们成长的乐园,家长、学校和社会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正确引导他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为孩子们上好校园安全第一课,尽可能减少或避免在学校发生意外人身伤害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具有与其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相适应的辨识和控制能力,对安全隐患和危险具有一定程度的认知,课间奔跑中相撞摔倒系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故应减轻侵权人责任,被侵权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损害后果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在合理范围内应予以支持,过高部分,由法院根据被侵权人伤情、实际就医需要及相关证据酌情确定。缺乏直接关联性、非必要损失或是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应予以支持。

  (文中均为化名)

  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编辑:付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