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1-25 16:21:33 来源: sp20241125

人民军队是党和国家的钢铁长城,以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坚决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重要职责。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指导全国法院紧紧围绕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工作大局,秉持“涉军案件无小事”工作理念,从刑、民、行等领域多管齐下、能动履职,依法妥善处理各类涉军案件,为加快推进新时代强军兴军事业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八一建军节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价值引领和行为规范作用,全面展现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大力加强新时代涉军维权工作,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工作成效,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国防法治观念,积极营造尊崇军人、关心国防、支持强军事业的浓厚氛围。

这批5件典型案例,从四个方面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维护国防利益和英雄烈士人格权益的司法力度以及关心关爱军人军属的司法温度。

一是坚决打击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行为。侵害国防利益、损害军队战斗力的涉军犯罪,严重影响部队的安全稳定,危害国防安全。人民法院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发挥好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着眼部队军事斗争任务现实需要,严厉惩处各类涉军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了国防安全稳定。近年来,个别地方单位和人员破坏军用输油管线、国防光缆等军事设施,擅闯军事禁区从事捕捞作业、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等行为时有发生,危及军事设施安全和保密安全,影响部队官兵执行军事任务,应当依法予以惩处。此次发布的案例一,通过依法判处破坏军用输油管道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积极为部队挽回损失,有力保障了军事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亮明了保护军事设施人人有责,破坏军事设施必被追责的鲜明态度。案例二是依法惩处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法定从宽情节等因素后,对擅自闯入军事禁区且暴力阻碍军人登船检查的被告人定罪判刑,彰显了保护军人依法履职的鲜明立场,同时也贯彻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二是切实加大英烈保护的司法力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关于加强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和修订,以法律为根基、部门规章为支撑、规范性文件相配套的烈士褒扬纪念政策制度体系日益健全,全社会崇尚英雄、见贤思齐的氛围不断浓厚。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专门下发通知,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英烈人格权益的保护力度,加强对烈属的司法救助和人文关怀等作出部署。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批涉及英烈名誉、荣誉权益保护的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三就是其中之一。曾某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中多次针对牺牲英烈发布不实和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判决曾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亮明人民法院依法坚决打击贬损、诋毁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违法行为的司法态度,积极促进和引领全社会形成尊重英烈、推崇英烈精神的社会风尚。

三是充分发挥国家司法救助在涉军维权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尊重和保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是对退役军人服役期间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所作重要贡献的肯定,对于促进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也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军人军属,人民法院依法优先救助,不断提升涉军维权的工作效能。案例四是及时有效救助退役军人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通过积极高效的司法救助工作,将解纷与解困相统一,切实解决了退役军人的生活困难,把党和国家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帮扶关爱落到了实处。

四是切实畅通涉军维权“绿色通道”。优待军人军属既是国家法律的明确要求,也是对军人保家卫国、无私奉献的褒扬。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系列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政策文件,通过建立健全专业审判组织和审判管理机制,畅通了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绿色通道”,保障了涉军纠纷的依法高效调处、审理、执行。特别是将追索劳动报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涉基本生活保障类案件作为审执工作重点,为军属解忧、让军人安心。案例五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履职、高效优先执行的典型案例。执行法院通过耐心细致的沟通协调,多措并举加大执行力度,有效维护了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了案件执结事了人和。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自觉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落实到涉军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切实加强对下指导,不断完善军地司法协作,深化诉源治理,携手共建维护“最可爱的人”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以高质量司法助推新时代强军兴军事业。

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目录

一、许某生破坏军事设施案

二、郑某超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

三、曾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退役军人刘某才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五、军人军属张某、王某琼申请执行案

案例一

许某生破坏军事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上中旬,许某生明知某输油管道是军事设施,为盗窃管道内飞机燃油,采用电钻钻孔的方式对军用输油管道实施破坏,并安装阀门、塑料管。9月17日,该管道进行输油作业时,阀门被冲落,造成飞机燃油喷出。经鉴定,泄漏损失9吨燃油,价值67977元,管道修复价格为14800元。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二、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许某生破坏军事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破坏军事设施罪。案发后,许某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许某生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许某生的犯罪行为给被害军事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遂以犯破坏军事设施罪,判处被告人许某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责令被告人许某生赔偿被害军事单位损失82777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惩治破坏军事设施犯罪的典型案例。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法律规定予以特殊保护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军事设施一旦受到破坏,损失的不仅仅是经济价值,还破坏了军队战斗力的生成和提高。本案中,许某生为实施盗窃,采取破坏军用输油管道的手段,导致飞机燃油泄漏、输油管道被迫停用、直接影响部队日常训练,其行为构成破坏军事设施罪。同时,审理法院还注重弥补部队经济损失,依法责令许某生予以赔偿,并在判决后及时执行,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

郑某超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2月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战士赵某、王某等人驾驶巡逻艇在某海域军事禁区内执行巡逻警戒任务。当天8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超与其堂弟驾驶载着违规渔具的自制小快艇擅自闯入军事禁区。战士赵某、王某对郑某超两人表明军人身份后要求其停船接受检查。郑某超因担心违规渔具被查扣,立即将小快艇掉头逃窜规避检查。8时50分许,该小快艇被巡逻艇截停,战士王某登临检查。郑某超为阻止检查,多次对王某推搡、拉扯,致使其落入海中。战士赵某随即对小快艇实施控制,并将落海的王某救起,郑某超则趁两战士不备跳入海中逃跑。随后,郑某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二、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郑某超以暴力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案发后,郑某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判决被告人郑某超犯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扣押的快艇等物品依法予以处理。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惩治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军人执行演习演训、值班值勤、巡逻警戒等军事任务,是履行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的职务行为,不容阻挠干扰,更不得以暴力、威胁方法予以阻碍,否则将依法受到惩处。本案被告人擅自闯入军事禁区,拒不接受检查、驾艇逃逸,以推搡、拉扯等暴力方式阻碍军人执行职务,依法应当定罪处罚。审理法院考虑到被告人存在自首和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小惩大诫”,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军人履职的司法态度。

案例三

曾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2月19日,曾某在200多人的微信群聊中多次就中国人民解放军某边防团官兵誓死捍卫祖国领土的事迹发布带有侮辱性的不当、不实言论,诋毁英雄烈士,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检察机关对此依法提起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权益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曾某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二、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曾某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中多次发布贬损、丑化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不实和不当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不但损害英雄烈士人格权益,而且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遂判决曾某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决生效后,曾某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维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权益的典型案例。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卫国戍边军人守护祖国大好河山,有的甚至献出生命,他们的英雄事迹和牺牲奉献精神需要全社会铭记和尊崇,不容许任何人玷污和践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旗帜鲜明地亮明了坚决打击贬损、诋毁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司法态度,对于促进和引领全社会形成尊重英烈、推崇英烈的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四

退役军人刘某才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刘某才68岁,农业户籍,退役军人,未婚无子女,一人生活,身患癌症,生活困难。2021年,刘某才被朱某豹驾驶的机动车撞伤致残,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朱某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因朱某豹无偿付能力,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到位。

二、救助过程

刘某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后,受理法院及时调查核实,接谈申请人,掌握现实急迫困难,秉持“救急救困”“拥军优属”的救助理念,不到一周就完成救助工作,向刘某才发放司法救助金12万元。此后,受理法院加强跟踪回访,刘某才收到救助金后很快就到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救助退役军人的典型案例。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尊重和保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对于促进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退役军人,应当优先救助。本案作为紧贴退役军人生活的“小案件”,鲜活践行了将党和国家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帮扶关爱落到实处的“大道理”,体现了人民法院能动履职关心关爱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温度。

案例五

军人军属张某、王某琼申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军人张小某在北京市西城区一路口被某公司运营车辆撞倒,受伤送医一个月后不治身亡。张小某的父母张某、王某琼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5万余元。

二、执行情况

因涉案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张某、王某琼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涉案公司财产仅有现金3000余元,执行工作陷入困难。深入调查后,执行法院了解到涉案公司系在正常经营,遂加大调解力度,多次约谈涉案公司主要负责人,促成双方达成分期赔付的执行和解协议。此后,涉案公司如约履行了赔偿义务。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履职、高效优先执行涉军案件的典型案例。优待军人军属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也是对军人保家卫国、无私奉献的褒扬。本案中,执行法院加大执行力度,通过畅通高效优先执行的绿色通道,努力促成执行和解并得以履行,有效维护了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了案件执结事了人和。

(责编:王静、牛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