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短视频披上“正义”的外衣

发布时间:2024-12-15 16:49:42 来源: sp20241215

当短视频披上“正义”的外衣,打着“揭露黑幕”的名义拉踩竞争对手,博得眼球的同时,给对手带来恶劣的声誉影响。流量经济下这样的“揭丑”行为算侵权吗?近日,被告山西某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络平台发布短视频“揭露两用弓黑幕”,其中引用原告享有权利的宣传视频片段,并作出“拿着假货以次充好”“仿品只能靠低价去博眼球”等否定性评价。原告山东某公司认为被告发布的视频内容损害了其商品声誉、商业信誉,构成商业诋毁,请求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打着“正义”的旗号拉踩对手

“今天这条视频就是为了正义”“市面上所有的恶棍五花八门都在仿他”“正品终究是正品,仿品永远是仿品,仿品只能靠低价去博眼球”……2022年山西某公司在网络平台运营的账号上上传了“揭露两用弓黑幕”的视频,视频分两部分。第一部分视频主要内容为对复合弓是否可以空放进行了说明和比对,并说明复合弓空放原理。该部分内容引用了案外人陈某授权给山东某公司进行宣传的账号中的视频片段。在对上述视频片段的描述中,山西某公司发布视频中使用了上述所谓“正义”的描述。

视频第一部分结束后,第二部分视频内容首先陈述:“某些人呐,良心都没了,拿着假货以次充好”“你以为买几个冷兵王的高级层压弓片,你再找个小作坊,你做出来东西就叫‘挑战者’二代吗”。其后该视频放出聊天记录截图,截图主要内容为有消费者询问购买“挑战者”复合弓配件,消费者表示自己从山东某公司购买复合弓产品,并阐明产品型号。在该聊天截图后,视频陈述“有些人呀他从来就是这个样子,昧着良心做事”。视频至此结束,评论区中不明真相的群众被煽动,纷纷对山东某公司“恶语相向”。

视频发布者是否侵权?

山东某公司以山西某公司发布的视频中描述内容损害了其商品声誉及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东某公司诉称,其企业属复合弓行业头部企业,被评为山东省体育产业联合会“常务理事单位”,并在该领域获得国家、省、市级多个奖项。在山西某公司发布上述视频后被大量播放、转发、收藏、评论,传播范围广泛,对其造成了恶劣影响。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案涉视频;被告就侵权事实消除影响,以发布视频的形式公开向原告道歉,澄清事实;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山西某公司则认为,自己不存在恶意歪曲、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挑战者”复合弓深受广大复合弓爱好者的喜爱,在国内复合弓市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原告在明知该产品影响力的情况下,以“挑战者两用复合弓”名义在网络平台上低价销售与“冷兵王挑战者”复合弓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该行为混淆了消费者的认知,导致消费者购买后无法通过合理的渠道进行售后服务。基于此,被告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相关视频,告知广大消费者事实真相,并无不当之处。并且被告公司认为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损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流量经济不能脱离法治轨道

市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两公司经营内容均与复合弓相关,因此两公司之间构成竞争关系。

承办法官表示,商业诋毁行为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指明对象名称或姓名,仅需可辨识出具体对象即可。虽然涉案视频中陈述人并未明确指明对象为山东某公司,但视频中引用的处理过的视频内容及视频中引用的聊天截图均能使视频观看者直接推断出,视频所指对象为山东某公司,因此涉案视频的内容应被认定为对山东某公司及其陈述作出的评价。

根据涉案视频内容,涉案视频中对复合弓空放原理的解释与解读仅是山西某公司对山东某公司视频中空放陈述的客观解释行为,且未使用可能造成他人误解的表述内容,因此涉案视频中该部分内容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涉案视频名称为“揭露两用弓黑幕”,并且在解释复合弓空放原理后作出的“今天这条视频就是为了正义”“空放就是一个滑稽的笑话”“所以某些人他连原理都不明白拿上空放去当营销噱头”“正品终究是正品,仿品永远是仿品,仿品只能靠低价去博眼球”等表述,明显具有否定性的感情色彩,且明显具有引导视频观看者对引用视频部分的内容作出否定性评价结论的目的。关于山东某公司视频中的陈述是否具有客观意义上的不当问题,庭审中,山西某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因此山西某公司视频中的上述陈述,构成降低山东某公司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被告两公司均认可山东某公司所出售的部分产品来源为山西某公司主张的“挑战者”复合弓的生产厂家,因此其在视频中的“某些人呐,良心都没了,拿着假货以次充好”“你以为买几个冷兵王的高级层压弓片,你再找个小作坊,你做出来东西就叫挑战者二代吗”等表述,存在降低山东某公司商品声誉、商业信誉的内容,构成不正当竞争。山西某公司发布山东某公司产品属于仿冒产品,其行为本身构成降低山东某公司商品声誉、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法院最终作出山西某公司发布的涉案视频中,构成损害山东某公司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山西某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判决。

观察思考

齐抓共管,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营商环境

短视频发布者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要求,对他人的产品、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进行客观评价。在未经国家相关机关对竞争对手产品、服务作出负面认定情况下,短视频发布者仅基于一定的事实基础,在视频中散布对竞争对手的负面评价,误导社会公众,使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受损,应认定构成商业诋毁。行为人虽在短视频中未指明负面评价的对象名称或姓名,但通过视频内容或引用图片足以使社会公众辨识出负面评价的具体对象,可以认定对该主体构成侵权。

短视频在市场营销中具有新、齐、短、快,简单、直接、动态、灵活等诸多优势,让商品宣传速度更快、更接地气。通过制作发布短视频吸引粉丝并带货,这本身无可非议。但作为短视频发布者不能为了获得流量脱离事实基础,贬损竞争对手,蛊惑不明真相的人。如果纵容这样的行为,人们将会频繁地被欺骗,短视频所具有的市场营销的优势将消失殆尽,诚信的营商环境也将不复存在。

该案的妥善处理,是法院对此类视频制作发布者的重拳出击,亦是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助力优化。只要强化对此类侵权行为的监督,提高制作发布者的违法成本,使那些宣扬虚假信息的人不能获得经济利益,甚至要承担不利的经济后果,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营商环境,不能仅依靠监督者的有力监督,还需要各类视频制作者、短视频平台经营者及其背后的市场主体自戒自律,加强管理,共同努力,才能让网络营商环境蓬勃繁荣。(李想)

(责编:梁秋坪、薄晨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