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9 10:13:19 来源: sp20241109
■ 社论
烟花爆竹能不能放、能何时放、能在哪放,考验着各地的治理水平。
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报告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称,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公民和企业对全面禁止性规定提出审查建议。
法工委经审查认为,有关地方性法规关于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关于全面禁售、禁燃的问题,认识上有分歧,实践中也较难执行,应当按照上位法规定的精神予以修改。
年关将近,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这份审查意见,无疑是重申法治精神,并回应了公众在全面禁燃令问题上的关切。
在部分地方全面禁燃令引发争议的背景下,明确其“应当按照上位法规定的精神予以修改”,是对一刀切式全面禁燃的纠正,也是对法治尊严的维护。这样的纠正与维护,显然有助于将烟花爆竹“禁”与“放”的问题,全面纳入法律框架下和法治轨道内。
这些年来,烟花爆竹“禁”“放”之争可以说是旷日持久。烟花爆竹到底该不该禁,立足于习俗传承、产业发展跟着眼于环境保护、消防安全,态度可能判若霄壤。而不同呼声的博弈跟现实条件的改变,也经常成为政策沿革的影响因素。
但不管怎么变,跟燃放烟火爆竹相关的地方性法规都要先“守法”。按照立法法中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要求,地方性法规显然不能随意将限制性政策扩大化。
禁燃令合不合理,要接受法治层面的检视,也需要接受民意维度的审视。
可以看到,有些地方全面禁燃后,引发了不小的民意反弹,“年味淡了”是最为常见的异议理由。过年燃放烟花爆竹,是国人沿袭了上千年的古老习俗,也是“人间烟火气”的直观注脚。
前些年,由于大气污染跟安全事故等因素,不少地方在这方面采取了部分规制性措施。这并非不能理解,但是否该导向“全面禁燃”,还需要科学论证和综合考量。从现实角度看,从“放”到“禁”之间还有“限”,并不是只能在两极间跳转。
事实上,国家法律法规在制定时就综合了多重因素,赋予了必要的弹性,为限制烟火爆竹燃放预留了因时因地制宜的灵活处理空间。
既然环保与安全是限制烟花爆竹燃放的关键依据,那在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环境污染与安全事故不断减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的情况下,原有的限制时间与范围是否该酌情调整,也需要很多地方加以评估。
报道显示,2023年初,广东、山东、辽宁等多地将“禁止”改为“限制”,规定民众在特定时段和区域内可以燃放烟花,通过细致的规定引导人们科学适度燃放烟花爆竹。珠海等地还直接废止了《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由各区依据上位法确定燃放时间、区域等。这呼应了人们在疫情过后期望烟火气回归的心声。
说到底,烟花爆竹能不能放、能何时放、能在哪放,理应是个“既要又要”的命题,能否拿捏好善治分寸,考验着各地的治理水平。
这次全国人大法工委敦促地方取消不合法的全面禁燃令,也是各地优化相关政策的契机——各地在制定相关政策时,理应变禁为限,将防污染、保安全跟社情民意综合考虑,因时因地制宜,科学划定燃放时段和范围,尽可能拿捏好分寸,切忌用力过猛。
也只有遵循法治精神、综合考虑多重因素,避免“该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的问题简单粗暴地一刀切化,才能得到广泛认同。
(来源:新京报) 【编辑:叶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