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0 03:19:34 来源: sp20241110
本报讯 因病重住院时儿子不闻不问,女子无奈立下遗嘱,约定由弟弟照料其余生,去世后将房产留给弟弟。女子去世后,女子的弟弟和儿子为遗产分割起了争执,闹上法庭。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认为被继承人的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其弟弟有权继承房产。
女子关某与瞿某婚后育有一子小瞿。2000年,关某与瞿某离婚并净身出户。离婚后,关某出国务工,于2013年购买了国内某小区的房产。2016年9月,关某病重住院,希望儿子小瞿前来探望及料理后事,但均未有结果。万般无奈下,关某立下遗嘱,将房产给弟弟小关,同时要求弟弟为她养老送终。关某在立遗嘱人处签名、捺印并签署日期,见证人处有多名见证人签名。小关及家人照顾、护理关某直至2016年10月去世,关某的后事亦由小关负责处理。2021年,关某的母亲汪某去世。2023年10月,小关要求依法继承姐姐遗嘱项下的遗产,却遭到小瞿的阻挠。多次协商无果后,小关诉至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法庭上,小瞿辩称,小关不能证明遗嘱系关某所写,即便是关某在病危时书写,也可能是在受到精神压力或胁迫之下所书,并非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即便遗嘱真实存在,遗嘱中所涉及财产亦应当剔除关某对自己承担的相关抚育费用。
小关称,关某书写遗嘱时有多位见证人在场见证,不存在被他胁迫一说。而且,抚养费的支付具有及时性,如果说被告要求关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也应当及时追索,而现在小瞿已经29岁,关某也已去世,提起追索18周岁以前的抚养费显然超过了诉讼时效。再者,关某是否有拖欠抚养费、拖欠了多少不得而知,小瞿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法院在审理中另查明,关某与瞿某离婚时,约定小瞿随父亲生活,关某每月补贴生活费200元,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半承担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等内容。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本案中,关某立遗嘱将个人合法财产指定由作为其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弟弟小关继承,并约定了弟弟应当承担的义务,属于附义务的遗嘱继承。关某所立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小关作为遗嘱指定继承人已经履行了遗嘱所附的义务,故其依法有权按照遗嘱继承关某的遗产。
小瞿作为关某的儿子,能否分得遗产呢?法院认为,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案中,关某去世时小瞿已经年满21周岁,并不符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而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条件,故小瞿的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法院认为小关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遂判决关某名下房产由小关继承。
小瞿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采信案涉遗嘱并以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要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季哲迪 倪晨笑 古林)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方式,是指于继承开始前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继承人、遗产的分配原则和遗产的分配方式等都取决于遗嘱人的个人意愿。该案二审承办法官介绍,遗嘱自由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及保护私有财产原则的重要体现,只要遗嘱满足法律相应形式的要求和条件,具备有效性和合法性,就应当得到维护。
本案中,在关某病重垂危之际,其子小瞿既无探望也无照顾,是其弟弟与家人照料陪护并为其料理后事,完成了关某遗嘱附带的义务。法院的判决,不仅展现对关某个人真实意愿的尊重,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度契合,弘扬了崇德向善的社会风气,兼顾了法理与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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