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1 14:03:17 来源: sp20241221
【案情介绍】 京杭大运河、太浦河、頔塘河、苏申外港线等流经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包括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善县)的主要河道,是江浙沪区域重要水线,该流域航运发达,沿岸码头、企业密布。2020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委托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运用卫星遥感技术对上述水域进行扫描监测,发现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的平望镇梅堰工业集中区、同里镇邱舍工业区、汾湖湾318国道南、京杭大运河北段等4片区域水体悬浮物浓度高,疑似水体污染严重,从影像高浓度悬浮物扩散轨迹分析来看,可能与周边违建码头、企业排放生产、生活污水有关。2021年6月,4条水环境问题线索由最高检层转至吴江区检察院办理。
由于问题线索跨区域多、涉及面广、成因复杂,苏州市检察院提级立案办理,成立4个办案组分别制定工作方案。检察机关通过无人机航拍,明确涉案区域存在码头违建、废水直排等问题。随后,检察机关联合生态环境、水务、交通等职能部门,乘船巡查污染水体、现场查看岸线企业,运用无人船勘察水域水文、河床地形地貌,利用管道机器人排查排水排污管道破损以及水下暗管情况,分析岸线企业历史排放数据。经分析认定,通航扰动底泥释放颗粒物、沿岸码头泥浆水入河、沿岸生产或生活废水直排、外省船舶非法倾倒固体废弃物等是造成涉案水域浊度偏高的原因。
2021年7月,吴江区检察院向涉案水域属地政府制发检察建议8份,推动政府部门对4条水环境问题线索涉及的55家问题企业进行分类施策,督促整治,关停取缔河道沿岸“散乱污”企业26家,拆除21家企业违法建筑13.64万平方米,补办企业环评手续和涉水许可证17家,改造提升标准化码头10个,修复市政管网10处。吴江区检察院针对偷排污水企业立案民事公益诉讼4件,督促3家企业支付损害赔偿金3万余元,1家企业通过增殖放流鱼苗6000余尾,对水环境污染损害落实替代性修复措施。为推动跨区域协同治理,检察机关启动环太湖流域、大运河流域、长三角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将流域上下游企业排污、扬尘污染等问题线索移送上海、浙江等地检察机关,推动涉饮用水水源保护、偷排污水、岸线堆放垃圾等问题整改。
2022年11月,苏州市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对大运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成效、生态环境修复后水质是否达标、是否符合结案条件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上,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结合遥感影像、地理信息比对、地面核查等技术手段,观测到案涉水域水体悬浮物浓度明显下降。苏州市环境监测站采用区域内国考、省考和市考断面开展水质、浊度等第三方客观评价,判定涉案水体水质总体稳定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参会行政机关代表介绍了水域综合治理和长效治理举措落实情况。听证员评议认为案件达到结案标准。
今年8月,该案入选最高检发布的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典型案例。
(整理:本报记者管莹 通讯员张荆卉)
【评析】 长三角生态环境保护事关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采用一体化办案模式,借助卫星遥感、无人机(船)等技术手段查明污染原因,同时启动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加强与政府联动、跨区划协作,坚持生态修复与长效监管并行,有效推动大运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
一是坚持靶向发力,精准定位公益诉讼监督点。检察机关以大运河、太浦河等重点水域保护为切入点,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精准捕捉水环境污染问题线索。面对疑难复杂水环境污染难题,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在最高检指导下开展立案调查工作,分步有序,高效推进,为后续监督整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强化检政协作,齐抓共管守护运河清波。水环境治理涉及行政机关众多、职责存在交叉,非一家之力所能及。在推动大运河水环境综合治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联动快、措施准的特点,主动调查、快速通报,促使属地政府聚焦问题线索全力开展整治。在整改过程中,联合政府专班建立协同治理工作机制,按照属地为主、部门配合、同步整改的工作方案推进案件办理,对问题企业分类施策,有效推进整改,构建水环境保护多元共治格局。
三是打破区划壁垒,一体协作共筑绿色屏障。水相连、岸相依,大运河治理关系到上下游的上海、浙江。检察机关通过启动环太湖流域、大运河流域、长三角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将流域上下游企业排污、扬尘污染等问题线索移送上海、浙江等地检察机关,联合开展水质检测,跟踪线索办理,实现大运河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在案件办理的基础上,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检察机关共同签订协作机制,规范协作流程,进一步提升公益诉讼跨区域协作能级。
四是更新办案理念,数字赋能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技术支撑检察办案作用,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及时发现污染线索,并准确定位污染位置,通过现场勘查取样、快速检测、无人机航拍等技术手段确定污染程度,为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提供科学有力的证据支撑。整改完成后,通过客观数据检验办案成效,确保受损公益有效修复。
(来源:检察日报 点评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许剑峰)
(责编:马昌、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