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1 11:20:40 来源: sp20241221
本报北京10月16日电 (见习记者 余亚如)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边永民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发布会(典型案例、答记者问全文见四版)。
日前,最高法发布了《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要求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
陈宜芳指出:“加强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积极作为。发布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依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也是对审判实践需求的主动回应。”
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名誉权,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舆论环境。
本次发布的某科技公司诉某文化公司、某传媒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审理法院对网络自媒体恶意侵害知名企业名誉权的认定标准、网络自媒体账号之间相互引流的共同侵权行为认定进行了积极探索,依法惩治网络自媒体“蹭热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侵害民营企业声誉等行为。
对于企业家而言,名誉权不仅关乎其个人名誉和人格尊严,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整个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谢某诉陈某人格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基于不当目的注册包含他人姓名的商标,用于骨灰盒、棺材、寿衣等殡葬用品,显示出当前人格权侵权方式的多样化、隐蔽化。就此,审理法院作出否定性评价,维护了企业家人格权益,营造了关心尊重民营企业家的良好社会氛围。
保护人格权,依法规制网络侵权行为,营造健康清朗网络环境同样重要。“侵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纠纷案件中,绝大多数侵权行为通过互联网实施,主体多样、手段新颖、责任构成复杂,相关案件审理也存在难点,给民事审判提出新的挑战和要求。”吴景丽指出。
法院在审理某文化创意公司诉王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时,认定在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聊中发表贬损性、侮辱性的言论信息构成侵权,对于审理此类案件具有参考意义和指引价值。
一副好口碑就是最大的流量。良好商誉是企业在激烈竞争中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石。但是有的市场主体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实施商业诋毁,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某食品有限公司诉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中,被告以不实短视频方式损害民营企业形象和名誉,对此法院严惩商业诋毁行为,营造了公平有序竞争环境。
“民营企业或企业家遭受人格权侵害后,可依法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禁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进行救济。”边永民建议道。
“近年来,舆论场上出现了一些抹黑、诋毁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不实言论,一定程度上困扰和阻碍了民营经济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典型案例,是司法对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现实需要和实际问题的积极回应。”全国人大代表,华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创始人,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王连增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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