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16 02:35:42 来源: sp20241216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大量超龄劳动者进入劳动领域,经常遭遇讨薪难、维权难问题,由此引发了一定数量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调研分析,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主要存在以下三个突出问题:
一是就业领域集中,因工受害风险较高。超龄就业人员以农民工为主,该部分群体由于年龄、学历、工作能力等限制,就业领域主要集中在建筑施工、装修装饰、物流搬运、园林绿化、物业保洁保安等行业。这些行业工作强度大、风险高,且超龄就业人员身体素质、反应能力相对较弱,因工受害的风险较一般劳动者更高,易引发纠纷。
二是维权渠道较窄,权益保障效果不佳。就业人员达到法定年龄后,不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无法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程序进行维权,用人单位也往往不签订合同,超龄就业人员败诉风险较高。发生工伤事故后,很多超龄劳动者不知道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及索要工伤保险待遇。
三是保险覆盖率低,职业伤害难以救济。多数超龄劳动者已不具备办理医疗、工伤等常规劳动者保险条件,用人单位为节约用工成本亦极少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保障程度与超龄劳动者的职业伤害风险等级发生严重偏离。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健全超龄农民工的职业伤害保障机制。在职业安全和职业风险预防方面,对使用超龄农民工的用人单位确定更为严格的劳动安全标准;在健康保障方面,建立超龄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制度,以确保其身体健康状况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二是畅通超龄农民工的维权途径。针对超龄农民工本身在法律维权方面认识及能力的不足,进一步拓宽超龄农民工维权渠道,对于侵犯超龄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提供应急法律援助。为涉及超龄农民工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工伤认定案件、劳动能力鉴定事项开通“绿色通道”,优先从快处理。
三是优化保险保障水平。探索建立适合超龄农民工的多元工伤保险机制,在发挥政府与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各自优势的基础上,鼓励商业信誉较高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针对超龄农民工的职业伤害保险,贯彻落实工伤赔偿为主、侵权赔偿为辅的原则。提高用人单位或第三方开设保险缴费账户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促使用人单位或第三方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适老型劳动安全保障基础设施建设上。(刘洁 邵其琪)
(责编:温璐、薄晨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