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数据跨境流动 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发布时间:2024-12-15 09:49:56 来源: sp20241215

  3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将如何便利数据跨境流动、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如何助力实现数据利用与安全的平衡?记者进行了采访。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定》对现有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数据出境制度的实施和衔接作出进一步明确,适当放宽数据跨境流动条件,适度收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范围,在保障国家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便利数据跨境流动,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便利数据跨境流动

  数据跨境流动已经成为全球资金、信息、技术等资源要素交换、共享的基础。

  “为了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激发数据要素价值,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规定》对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数据出境制度作出优化调整。”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

  其中便利数据跨境流动的相关条款引人关注。“《规定》采用列举方式对无需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或者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的出境场景进行了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周辉说,此种设计积极回应了国内外各方经营主体对中国企业出海及外国企业在华投资经营的需求与期待,有利于高质量数据资源等优质生产要素顺畅流动和高效配置。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洪延青也认为,这些规定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数据出境的便利化程度。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下,客服、物流、云存储、数据分析等常见跨境贸易活动会频繁生成和传输相关业务数据。

  “针对商业活动场景需求,健全细化数据跨境传输制度就极为重要。《规定》侧重针对特定场景的业务需求,在不包含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前提下,允许国际贸易、跨境运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产生的数据出境活动不适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标准合同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机制。”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王锡锌说,此种豁免情形无疑为中国企业出海开展跨境业务提供了极大便利。

  解决企业合规认定难题

  “在监管实践中,部分企业对自身数据跨境传输业务的法律性质认知不够,难以准确地确认适用何种数据跨境传输流动机制。”王锡锌说。

  为了在法律实施层面解决数据跨境流动机制的适用标准模糊问题,《规定》将无需适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情形予以列举。王锡锌介绍,例如,“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主要涉及跨境购物、跨境寄递、跨境汇款、跨境开户、机票酒店预订、签证办理、考试服务等活动,这些活动的共同性表现为,个人跨境活动需要高频次、无障碍地进行个人信息跨境传输。

  《规定》还回应了数据跨境实践中有关重要数据认定困难的合规难题。实践中,一旦涉及重要数据出境活动,就需要严格适用特定的数据跨境传输制度。但是,企业有时因其自身业务合规水平有限,对于重要数据的识别标准和认定范围难以准确把握,往往无法确定数据跨境传输活动是否需要适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制度。

  “为了提供明确且可操作的行为规范,《规定》明确,只要出境的数据不属于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